報館廣告部營運總監向下屬索賄遭香港廉署起訴罪成候判分享到:
香港新聞網6月26日電 香港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報館廣告部前營運總監向四名下屬索賄,並在其中二人獲報館發放佣金後從他們接受賄款共約88000港元。兩名下屬早前承認行賄,涉案前營運總監26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八項貪污罪名成立。
胡桁誌,又名胡智衡,44歲,香港商報廣告部前營運總監,經審訊後被法官李慶年裁定共八項罪名成立,即三項串謀使代理人索取利益罪,以及五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和《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胡桁誌的兩名下屬李國維,51歲,商報前廣告部業務主任;及敖錦輝,45歲,商報廣告部業務主任,早前承認共六項罪名,即五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及一項串謀使代理人索取利益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及9(2)(a)條和《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法官李慶年將案件押後至7月3日判刑,胡桁誌還押懲教署看管,而李國維及敖錦輝則獲准保釋。 於2019年9月至2022年2月案發期間,胡桁誌是商報廣告部營運總監,負責監管部門運作及監督李國維及敖錦輝等業務主任,並會協助下屬向贊助商爭取活動贊助。如業務主任為商報舉辦的活動取得贊助,可獲贊助總額的一成作佣金,他們須透過胡桁誌向商報提交相交文件,以便計算及發放佣金。 胡桁誌則會在活動後或每年底,視乎盈利情況而獲得花紅,但無權攤分下屬的佣金。商報亦不准許其職員因為其業務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案情透露,李國維、敖錦輝及另外兩名業務主任於案發期間為商報舉辦的四項活動物色贊助商,並成功取得贊助費共約380萬港元,四人其後獲商報發放佣金共約38萬港元。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胡桁誌主動陪同李國維及敖錦輝等人與贊助商會面,並向四人索取賄款,作為協助他們取得上述活動贊助的報酬。胡桁誌索賄金額為四人各自就有關活動獲支付佣金的三至五成不等。 其中李國維及敖錦輝應胡桁誌要求,分別向對方提供四筆共約83000港元及一筆5000港元的賄款,另外兩名業務主任則拒絕胡桁誌的索賄要求。 (完) 【編輯:梁嘉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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