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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法機構三讀通過毒駕吊銷駕照修正條例分享到:
香港中通社7月28日電 台灣當局立法機構28日三讀通過修正“道交條例”部分條文,新增毒駕或拒絕毒測者一律吊銷駕照,且不論車輛屬何人所有都將沒收,毒駕拒測者首次開罰新台幣27萬元、第二次開罰45萬元;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者,終身不得再考照。
近年毒駕造成數次重大社會案件,台灣社會呼籲修正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台灣立法機構28日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中,將毒駕處罰從現行扣押駕照1年至2年,修正為吊銷駕駛執照,並同步提高毒駕罰款,首次毒駕摩托車罰款最高新台幣12萬元、汽車15萬元;二次毒駕罰款將以前次罰款金額再加罰9萬元;三次以上則每次再增加9萬元,罰款無上限,均應當場移置車輛,吊銷其駕駛執照。 毒駕拒測罰款也同步拉高:首次拒測開罰27萬元、第2次45萬元,第3次以上按前次金額加罰18萬元,累加無上限,藉此提高累犯成本。且毒駕或拒檢者皆罰沒車輛,即使車輛所有人與駕駛人非同一人也適用。 為強化同車乘客勸阻毒駕的社會責任,三讀通過條文增定,毒駕者車上若有年滿18歲的同車乘客,將處6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款。三讀條文中也增定,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似管制藥品者,經警察機關確認後,吊銷其駕駛執照。 此外,三讀條文也建立吸毒者預防性扣押、吊銷駕駛執照規定。吸食毒品遭吊銷駕駛執照者,2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欲重新考領駕駛執照時,應依規定接受毒駕防制教育、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完成後也應於1年內無再有施用毒品紀錄,才發給駕照。(完)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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