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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高法:家庭暴力加害人將面臨多方面不利法律後果分享到:
香港中通社3月30日電 2026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十周年。3月30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在新聞發布會介紹,隨著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家庭暴力加害人將面臨多方面的不利法律後果。
最高法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王丹表示,首先,實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離婚事由。離婚訴訟中,如果對家庭暴力查證屬實,受害人主張離婚的,應當准予離婚。中國法院堅持當判則判,絕不“和稀泥”,及時、依法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 其次,實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離婚損害賠償事由。有實施家庭暴力等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加害人要承擔向受害人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的責任。 第三,實施家庭暴力是離婚的過錯方,中國法院會根據加害人的過錯情況,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依法對其少分。 第四,離婚訴訟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實施家庭暴力的,中國法院應當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優先考慮由另一方直接撫養。也就是說,實施家庭暴力對加害人爭取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訴求是不利因素。 此外,如果加害人的家庭暴力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者構成故意傷害、虐待等刑事犯罪,或者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情節嚴重的,除了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還要承擔更為嚴厲的行政甚至刑事責任。(完)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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