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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法明確規定噪音車罰款較修法前增10倍分享到:
香港中通社12月9日電 台灣“立法院”9日三讀“噪音管制法”修正案,明定機動車若發出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聲音,可處新台幣36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未改善除按次處罰外,情節重大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牌照。罰鍰較修法前最高3600元增加10倍。
現行噪音管制法規定,機動車輛若發出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聲音,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但許多車輛先以原廠排氣管檢驗,通過後再以改裝排氣管上路,導致許多民眾深夜或清晨深受噪音影響,多位立委提案增加噪音超標罰鍰,盼達成嚇阻作用。 台“立法院”9日三讀通過條文,將噪音車輛罰鍰提高,機動車輛若發出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聲音,處36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時仍未完成改善,除按次處罰外,情節重大者,並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牌照至改善完畢後發還;若一年內再度違反,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牌照6個月。(完)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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