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聯合發佈環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釋分享到:
香港新聞網8月9日電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以下簡稱《解釋》)。《解釋》於2023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82次會議、2023年7月27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3年8月15日(首個全國生態日)起施行。
資料圖為巴音佈魯克草原。(中新網) 《解釋》主要明確了如下問題: 一是調整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污染環境罪由原有的兩檔法定刑調整為三檔,並修改完善了升檔量刑的標準。根據修改後的刑法規定,《解釋》重新設定了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細化新增的第三檔刑適用情形,明確對具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資源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棲息地、生長環境嚴重破壞等情形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推動形成對環境污染違法犯罪的強大震懾。 二是明確環境數據造假行為的處理規則。《解釋》貫徹刑法修正案(十一)立法精神,對承擔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溫室氣體排放檢驗檢測、排放報告編制或者核查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實施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明確。同時,針對實踐突出問題,《解釋》進一步完善了對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行為適用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處理規則,依法懲治環境領域數據造假行為,推動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 三是明確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寬嚴相濟規則。一方面,《解釋》銜接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將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單位未取得排污許可非法排污的行為,明確為從重處罰情形,做到當嚴則嚴。另一方面,明確可以根據認罪認罰、修復生態環境、有效合規整改等因素,在必要時作從寬處理,體現恢復性司法理念,做到當寬則寬,確保案件處理取得良好效果。 【編輯:丘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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