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選罷法”覆議案未通過 藍白批行政機構為反而反分享到:
香港中通社2月11日電 為應對“大罷免”,藍白日前聯手通過提高罷免門檻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台行政機構對此提出覆議案。台立法機構11日表決覆議案,藍白憑藉人數優勢否決,維持原決議。
台灣街景 香港中通社資料圖片 台立法機構日前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要求罷免案連署需附身份證件影印本,行政機構認為增加人力核查成本,提出覆議。立法機構11日處理覆議案,在藍白人數優勢下,以60票反對票對51票同意票,覆議案不通過。值得注意的是,民眾黨立委林憶君、黃珊珊並未投票,民眾黨團表示,兩人皆有請假。 根據相關條例,行政機構對於立法機構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果認為窒礙難行,可送回立法機構覆議。如果立委重新審議,半數以上立委仍決定維持原案,行政機構負責人應即接受該決議。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痛批,過去民進黨立委蘇巧慧等人也曾提案修正,要求要附身份證件影本的相關驗證措施規定,如今行政機構認為增加選務成本因此窒礙難行,提出覆議的理由根本就是為了反對而反對。她反問,莫非是為協助民進黨所發起的大罷免潮,故意拖延法案的通過時間,好去護航掩護惡罷團體來爭取到不用附身份證件的連署時間。 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則指,連署加嚴是避免讓政黨在連署時抄“樁腳”名冊,且“連署核實加嚴”在台灣社會已有高度共識,民進黨卻聽不見民意。明知覆議案會被否決,卻仍一意孤行,只是為了拖延“選罷法”修正版本施行,藉此配合民進黨大罷免行動,根本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據了解,這是行政機構負責人卓榮泰上任以來,第三度提出覆議,前兩次是針對“立法機構職權行使法”與“憲法訴訟法”,覆議案也都遭否決。(完) 【編輯:林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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