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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若驊:便利、協助或鼓勵他人參與暴動需承擔法律責任分享到:
香港中通社11月7日電 香港終審法院日前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鄭若驊7日引述判辭指“參與”的意思廣闊,做出便利、協助或鼓勵有關行為的人需承擔法律責任。
資料圖為香港特區律政司司長鄭若驊。(香港中通社記者 謝光磊 攝) 當日,鄭若驊在網誌中表示,判辭清楚註明公共秩序可以依據“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全面執行。負責遙距監控和指揮的主腦、為非法集結或暴動提供資金或物資的人、通過社交媒體散播信息鼓勵或宣傳非法集結或暴動者、為參與者提供後援如收集磚頭或負責把風的人,均可因“參與”而被視為主犯,或因協助及教唆,或慫使和促致承擔法律責任。 鄭若驊表示,假若有一些人同意參與暴動,意圖在街道設置雜物堵塞交通,亦得悉當中有人會攜帶汽油彈。如果他們繼續進行計劃,而有人使用汽油彈造成嚴重傷害,則可適用延伸“共同犯罪”原則,暴徒將面對更嚴重的罪名。 【編輯:丘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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